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已正式施行,原《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为做好150号部令与75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0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换证工作。已经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依然有效,有效期满时,按150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2007年3月1日后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申报材料,按150号部令规定受理。
三、按照150号部令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将主要进行如下调整:
1、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时,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