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环办〔2007〕33号)
各地级市以上环保局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与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从事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其工作人员(除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外)须定期接受我局统一组织的相关法规、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
二、我局根据受训人员的工作岗位,确定培训内容和要求,采取集中办班的方式进行,对受训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上门授课。
三、受训人员通过考核后由我局颁发培训合格证,证书加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辐射业务专用章,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合格证的受训人员,每三年至少须接受一次复训,作为合格证延期或换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