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
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将罚款缴入本市国库的在哈中、省直执法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罚款的收缴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在哈中、省直执法单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实施罚款收缴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在哈中、省直执法单位实施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
政府法制、监察、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对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 罚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其执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