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5、凡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补助时间起始日为: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政策兑现时间均在项目开工后。
2007年1月1日前,已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6]1号)享受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设备补助、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至期满;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的政策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照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7、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对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8、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9、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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