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2005年12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前款所称档案包括归档电子文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各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