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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7]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下发〈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统一参合范围
  新农合的参加人员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二、统一统筹模式
  全市新农合统筹模式按下列两种之一运作,各区(市)县不得另建新的统筹模式。
  (一)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农民自筹资金部分不低于2元纳入统筹基金。
  (二)政府补助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家庭账户,实行住院和门诊费用统筹报销。
  三、统一补偿方案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新农合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不高于5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补偿比例为:乡镇卫生院不低于55%,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40%,县外医疗机构不低于25%;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参加新农合农民累计享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高于3万元。
  (二)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按照新农合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合理制定补偿方案,平均实际住院补偿比不低于35%,并逐步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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