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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由临床、公共卫生、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的专家组。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市卫生局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各方面专家制订不同病种(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技术方案要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市级专业队伍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贸易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储备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济南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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