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血液供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若干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我市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协调、调度、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省卫生厅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卫生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