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按其职责,综合组:负责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有关信息。应急救援组: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和急救医务人员,确保救援工作迅速、有效。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制定、落实救治方案。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工作,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和建议。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的供应等。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由传染病、呼吸科、ICU、职业病、内科、外科、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