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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和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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