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三)负责市级投融资资产收益的收支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指导各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六)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级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根据有关投融资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平台投融资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台账,并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投融资资产收益工作;
(五)负责做好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资产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登记资产台账
第十条 各投融资平台应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储备土地等资产设立台帐,进行分类登记,真实反映投融资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应按项目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应为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值。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价值一般应按宗地进行归集核算,核算的内容应遵循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02号)的相关规定。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是选用成本法,将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成本作为储备土地的价值;二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各投融资平台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