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黑食药监财发[2007]22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系统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办法
为加强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专项经费申报、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程序,根据省财政有关制度和要求,结合我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审批办法。
一、系统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用于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装备支出;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监测设备支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机构办公用房、检验用房维修支出;行政执法办案支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专项支出;药品抽验支出;药品不良反应专项支出;食品监督管理专项支出;食品信用体系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二、资金来源
国家财政部、国家局下达的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经费;国家局拨付我系统使用的各项专用经费;年度部门预算中批准下达的按项目管理的专项支出(原名称:专项经费);部门预算调整追加的按项目管理的专项支出;系统统筹安排的其他各种专项经费。
三、支出的审批
(一)申报
省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系统各市(地)、县(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规定、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编制呈报各种专项经费支出申请,并同时提供预算及相关文件依据材料。
(二)审核
省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系统各市(地)、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呈报的各种专项经费支出申请,需由省局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协管局领导审定;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经费,由财务审计处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意见(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由财务审计处提出具体采购意见),由协管局领导审定。
(三)批准
协管局领导审定后的各种专项经费支出申请和预算、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经费的分配使用意见(采购意见),报局长审批;属于大额资金的支出项目,需要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