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市(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区)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区)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按项目报建的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5日前向市(区)建设局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四)市(区)建设局签发《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有效期限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
二十三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