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如十二层以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的传热系数;
3.玻璃(包括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
4.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5.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十三)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应提交:
1.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2.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测试与评价报告:
(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
(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