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
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2002)。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1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一)《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
(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
(三)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的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复印件);
(五)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