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8日 深建规〔2007〕1号)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3号 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
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市(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
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