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鉴定评估设备清单(原件1份);
(八)鉴定评估操作程序、标准及方法材料(原件1份);
(九)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鉴定估价师等人员名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处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企业,可在深圳市依法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但有年度监督核查。市贸易工业局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核查,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监督核查合格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监督核查意见栏签署“合格”字样并加盖印章;对监督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中止或终止经营权的处理,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