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符合市贸易工业局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7.投资者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8.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十二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1.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我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1名以上专职拍卖师(注册到分公司),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或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用期1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6.依法纳税,无欠税记录;
7.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拍卖企业。
1.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原件各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