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 深贸工市字〔2007〕37号)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13号 许可事项: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
  (二)《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三条
  (三)《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方式:根据省经贸委核准的当年我市拍卖企业设立的数量,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方式为: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拍卖企业。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1年以上固定办公场所;
  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