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年1月21日 深府办〔2007〕9号)
《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为加强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能力,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201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项目包括的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二、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三、应急项目的处理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计划,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