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牧、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水资源安全、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专业规划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