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
(五)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工作;
(六)收集审批资料和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不予登记的;
(三)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到期日,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绿色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行政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初审机关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九)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十)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