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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市政府应当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依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各部门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初步审查后,财经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审查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支是否存在应调未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的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和专项拨款的数额及使用效益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对预算执行中重点支出的保证情况;

  (八)市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作出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的决算。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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