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进行调查;也可以对有关部门、预算单位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的使用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将调查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要求市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监督,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收支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3%的;
(二)预算支出总增加额超过预算额3%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四)法定的或者应当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
(五)增加预备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预算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三)其他相关资料和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并就是否同意预算调整方案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