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并将批复汇总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进行汇总,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情况;
(二)实现预算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款项的安排和使用效益情况;
(六)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一)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本级政府债务情况;
(十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通报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情况。市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送有关预算执行和税收完成情况,建立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信息传递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政府有关预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