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询问和给予答复。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送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及其说明: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或项;
(三)建设性支出、重大项目支出、基金收支类别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表;
(五)部门预算草案;
(六)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本市经济增长相适应;
(五)预算支出是否保证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六)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询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听取市政府审计部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审查报告时,市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在7日内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告,对未采纳的部分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