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3月31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银川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本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银川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