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依法保护革命遗址、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民族特色文物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自治县重视中医药的研究开发,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建立完善优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支持各民族人民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和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散居在县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在处理涉及他们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每年11月20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