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面向市场,依靠科学技术,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治县的扶贫开发工作,改善当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采伐限额制度,严禁毁林开垦、破坏林草植被,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珍稀野生动物、植物。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展自治县的林业生产。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饲料、防疫、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自治县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发展渔业及特色水产品养殖。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县享受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