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给予扶持。”
五十一、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五十三、第六章改为第五章,标题改为:“社会事业”。
五十四、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和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
“自治县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
“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班),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尊重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十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自治县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加大科学技术开发投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五十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组织和支持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民族书籍,培养民族文艺人才,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发展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