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社会事业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治州的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办好高等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州的中小学应当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汉语教学有困难的小学低年级,可以实行双语教学。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支持下,设立民族中小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在小学开办民族女子班;举办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班级);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健全资助困难学生的制度。保证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对来自民族乡和贫困乡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自治州内的大专院校,可以把布依文、苗文列为选修课,把少数民族文化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作为教学内容。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预算收入的增长比例。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的财产不受侵犯。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办学或者捐资助学,发展民办教育。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素质;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到贫困乡村从事教育工作;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工作条件。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保证科技经费和科普经费的投入。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扶持民办科技产业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对在科学技术研究、科技知识普及推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培育文化产业,引导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史志、档案等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自治州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地质遗迹、民族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建设;发掘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培养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抢救、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民族民间文化珍品。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网点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建立健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