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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正)

  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国家加快对州内过境公路、铁路、航道和机场的建设改造,加速县、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发展民间运输,促进人流物流畅通。
  自治州鼓励邮政、电信、通信等行业加强城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信息网络化进程。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民族工业用品贸易中心和物资集散中心的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秩序,促进商品流通。
  自治州内各种所有制的流通企业,在市场准入、金融信贷、税收征管、政策优惠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平等竞争。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的发展。对民族贸易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的定点企业,在税收、金融、财政政策和特殊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照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的价格机制,支持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开辟对外贸易口岸,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州内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依法保护,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和民族风情等优势,培育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业。
  自治州的旅游景区实行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相分离,鼓励、支持和引导州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城镇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文化特点的重点建筑和标志性建筑。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依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十条 自治州改进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逐步改变贫困面貌。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重点帮助贫困乡、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帮助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基本增收门路,提高基本素质。对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方的贫困群众实施易地搬迁和生态移民;引导贫困地区的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州为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贡献所造成的损失,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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