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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州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林地造林护林,依法保护营林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禁止乱砍滥伐。在非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营造的商品林,按照国家规定安排采伐指标给营林者进行人工间伐。
  自治州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项用于恢复森林植被,发展林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依法充分利用稻田、河流、山塘、水库发展渔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严禁毒鱼、炸鱼。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发展水利和电力建设,加强对水利、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推广节水灌溉,防治水土流失。严格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帮助缺水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保证饮用水安全。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水能资源,兴办水利电力工程,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以市场为导向,依靠技术进步,利用资源优势加速地方工业发展。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竞争能力。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国家安排在自治州的交通、能源、农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确实无力负担的县、自治县、市,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扩大招商引资,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州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州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州内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开采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自治州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原产地的矿山治理和保护,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加大投入的照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和引导城乡集体经济发展,鼓励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改组改造,加快结构调整。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和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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