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每年8月为自治州的民族团结月,在全州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定期表彰为民族团结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民族节日期间,各地可以开展民间纪念活动。
第五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州巩固和加强农业,调整优化工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依托资源优势培育区域特色产业,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在承包期内,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土地公有制,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照顾,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科技兴农,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服务体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农民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产品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州开展农业适用技术普及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引导和帮助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加强对草场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发展优质牧草和饲料生产。以生态畜牧业为重点,推广畜禽良种,改良品种,重视疫病防治,发展畜禽产品加工,推进畜牧养殖业的产业化经营。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加强石漠化治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破坏森林和草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