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提高保单回访工作质量。进一步重视保单回访工作,坚决排除少数保险营销员对保单回访工作的干扰,不断规范回访工作流程和内容,着力提高回访成功率和回访工作质量。密切关注营销员自购单的发展动态,严密防范自购单的潜在风险。坚决杜绝各种产生自购单的政策诱因。

  (四)高度重视“孤儿保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正确面对孤儿保单服务问题,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来选择合适的“孤儿保单”服务模式。决不能因为保险营销员的离职而降低保单后续服务标准。

  五、妥善处理保险营销员的流动问题

  (一)充分尊重保险营销员依法合规流动的权利。当出现保险营销员大规模异动情况时,流出公司应当与流入公司进行积极的沟通,也可以寻求保险同业公会的帮助和协调。严禁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阻碍保险营销员的自由流动。

  (二)教育保险营销员倍加珍惜和谨慎行使自身自由流动的权利,不断增强其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保险营销员流动都应当按照保险营销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必要的程序,做好必要的交接手续。谨防因保险营销员流动而损害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严密防范少数保险营销员的恶意行为。对于那些流动频繁,专吃“聘才”,或有侵吞保费(理赔金)、唆使诱导客户退保或转保,或采取其他不良方式严重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保险营销员,各公司应当遵照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抵制。严禁利用虚假“聘才计划”诱导保险营销员流动。

  (四)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行业自律职能。认真做好违规营销员的信息通报工作,积极主动地调解公司之间因保险营销员流动而产生的争议。各公司应自觉遵守同业公会的有关自律公约,特别是要尊重并自觉接受同业公会的调解意见,共同维护同业公会的权威和行业的整体形象。谨防把保险营销员的信息共享制度当成行政处罚制度。

  六、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险营销的监管服务

  (一)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管理和规范作用。要把保险营销服务部的行政许可与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联系起来。对于那些在营销服务部管理方面制度不全、管控不力、秩序混乱的保险公司,在新增营销服务部审批和营销员增员考试等方面要从严掌握。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业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那些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而损害广大客户合法权益,公司内各种矛盾和纠纷频发,特别是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