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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工作的通知


  (二)不断调整和改善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增强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对保险营销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要予以关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避免只顾销售业绩不管销售行为的“大撒把”式的管理方法。

  (三)进一步改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激励工作。认真研究保险营销工作的特点,着力培养保险营销员的常规销售能力。谨慎制定和使用各种高额的“聘才”计划和开展各种带有高额奖励的业务竞赛活动,以免使保险营销员陷入“激励疲劳”或“激励依赖”的怪圈。

  三、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服务部建设和管理

  (一)增强保险营销服务部建设的规划性和预见性。加强市场调研,不断细分市场。根据目标市场的潜在规模和特点来选择和建设相应规模和功能的营销服务部,避免因规划失当而导致营销职场的资源浪费或频繁变更,特别是不能随意撤建保险营销服务部,以免损害公司和行业声誉。

  (二)遵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营销服务部管理细则,明确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管理职责,严格限定营销服务部开展有关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严禁随意扩大营销服务部功能。严密防范营销服务部制作和销售假保单或从事其他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的培养和选用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选派公司正式员工担任保险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尽量避免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兼职过多。谨慎使用“加盟制”或“承包制”建设营销服务部。

  四、切实加强保险营销业务的品质管理

  (一)加强对保险营销员销售活动的监控。不断完善业务流程,对一些常见的多发性诚信问题予以重点监控。严禁阻挠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禁代替投保人签署任何重要文书,严禁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严禁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严禁强迫或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严禁擅自使用非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材料,严禁对不同保险产品做不公平或不完全比较,严禁泄漏保险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严禁唆使投保人终止或放弃现有有效保险合同。

  (二)加强对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管理制度,明确产品说明会的功能、程序、讲师资格、抽奖规则和报备要求。谨防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过于泛滥。严禁营销员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各种客户联谊会和产品说明会。严禁利用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诱骗、误导客户,甚至胁迫客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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