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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养民族文艺人才,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自治县重视抢救、征集、搜集、整理、研究文物古籍,保护革命遗址、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及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能力,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各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开发中草药资源,加强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扶持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优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体系。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制定防灾应急预案,强化灾害的预防和紧急救助制度,做好各种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逐步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与现代体育活动,发掘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各民族体育人才,增强各民族人民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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