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立机动金、预备费。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或者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项目外,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报经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预决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需部分调整,须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和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寄宿制学校,办好民族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开展科技交流与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扶持民办科技产业发展,支持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