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发展水产养殖,严禁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现有水利设施的维修、配套建设,解决缺水地区饮水困难。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兴修水利工程,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改善运输条件,发展交通运输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等事业。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的发展,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和财政政策方面的照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市场和集市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城乡商品流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扶持出口商品生产,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对外贸易。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城镇化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