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对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土保持,实行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还草,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农民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发展粮食生产、农产品加工等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业。
自治县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的经营管理办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植树造林和采伐限额制度,加强对母树林木的保护,防治山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严禁乱砍滥伐,破坏森林植被。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项用于自治县的林业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林地、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有偿转让、依法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联户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自治县境内的草场、草山,发展生态畜牧业,改造天然草场,发展饲草生产,保护和发展地方优良畜禽品种,建立和完善畜牧业科技推广、疫病防治、饲料和畜产品加工与销售服务体系,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