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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三十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三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三十六、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改善运输条件,发展交通运输业。”

  三十七、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等事业。”

  三十八、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的发展,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和财政政策方面的照顾。”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市场和集市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城乡商品流通。”

  四十、删去第三十九条。

  四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扶持出口商品生产,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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