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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七、第二章标题修改为:“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人才到自治县发展、创业,为他们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到边远高寒等条件比较艰苦地方工作的人才,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十一、删去第十四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培养、选拔、使用仡佬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培养使用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仡佬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仡佬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仡佬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给予照顾。”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作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十六、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十七、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工业和乡镇企业、能源交通、旅游业,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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