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6年2月17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6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删去第三款。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四、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做好征兵、优抚、安置和民兵预备役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
五、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六、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