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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注税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在独立、客观、公正和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及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各基层分局应当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宣传,及时将该准则转知本市各税务师事务所,同时,强化业务辅导,使其能正确地依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出具各类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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