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市场、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与顾问服务。
(三)技术服务。为企业导入先进适用的技术,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如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
(四)培训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训练服务。
(五)创业服务。为科技型企业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六)其它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三者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
(一)区域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在县级以上(含县、区、县级市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示范区,下同)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或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主要为某类行业企业提供特色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特色产业及产业集群设立的,主要为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八条 省级、市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批,报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九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二)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三)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
(五)专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应具有较突出的特色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