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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科发[2006]24号)


各市(行署)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使其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2006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
  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目的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
  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向企业尤其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并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业务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其主要业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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