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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

  (十)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火灾防范机制,街道办事处要设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居民委员会要在各住宅区设专(兼)职防火员,对老、弱、病、残弱势群体人员采取有效看护措施。要充分利用社区及各单位的保安力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志愿者和义务消防监督人员数要达到社区总人数的1%以上。2007年年底前,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率要达到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内容。2006年年底前,各地应制定出幼儿园、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安排教育课时,保证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各大专院校要普遍成立师生消防宣传组织或义务消防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消防知识普及率。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各类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加大消防宣传频次。社会各单位、场所要加强对职工、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抵御火灾能力
  (十二)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确保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同步推进。2006年年底前,全省31个设市城市(12个地级市,19个县级市)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省46个城关镇和28个重点镇要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
  (十三)加强消防站建设。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全省消防力量分布情况,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应至少增建25个普通消防站。其中,大庆市、哈尔滨市各5个,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各3个,双鸭山市2个,牡丹江市、鸡西市、绥化市、黑河市、鹤岗市、七台河市、伊春市各1个。哈尔滨市应根据地铁和地下工程需要,建立地铁消防站。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黑河市等地航运部门应建立水上消防站。
  (十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地应根据我省属高寒地区的实际,建设以防寒型为主的消防上水鹤。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设置1处消防上水鹤”的要求,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应增建365处以上消防上水鹤。其中,哈尔滨市100处以上,齐齐哈尔市 50处以上,大庆市45处以上,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各25处以上,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伊春市各lo处以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5处以上。各县(市)应按“建成区内每 2平方公里设置1处,其他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要求建设消防上水鹤。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结合城市美化、绿化建设,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旁,合理设置消防车泊车吸水位,确保消防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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