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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8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确保全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十一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促进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龙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促进发展。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切实把消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考评办法,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一票否决。对本行政区域内经常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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