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8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7号)(原文详见2006年《黑龙江政报》第12期第14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在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今后凡未纳入住房年度建设规划的住房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二、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编制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优先保证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先办理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各地供地计划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各行署、市、县政府每年必须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5%左右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四、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拆迁、建设、销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今后,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应以危房棚户区为主,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最大限度地降低住房被动需求。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订金,不得进行内部认购排号或私签协议,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并将楼盘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在网上公示,不得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工商部门和房地产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联合对上述违规行为及发布不实广告、夸大宣传广告、“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税收和金融市场管理。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测算当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报当地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各级人民银行、房地产、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反馈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各商业银行每月10日前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上月房地产信贷管理情况和执行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