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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九) 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 热 商 品化、货 币 化,实行采暖补贴由"暗补" 变“明 补”,加 强 供 热 计量,尽快建立按用热 量计量收费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物价局、建设厅和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 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 的技术力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保持一定 的 增长比 例,形成 文持节 能 的 稳定资金渠道。省政府将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 点 节 能 示 范 项目建设、节 能 技 术 与 产 品 推广、节能 宣传 与 培训、节 能信息咨询服务和表彰 奖励 等。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经济运行和行业 管理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节 能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省财政厅、发改委和各级政府负责)

  (三十一) 建立多渠道节能投融资体制。要积极拓 宽 节 能 融资渠道,努力 拓展节 能项目信贷市场,推动和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和省经委负责)

  (三十二) 实施节能税收优惠政策。要在认真贯彻执行现有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待国家对生产和使用列 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制定新的 税收优 惠政策后,尽快研究制 定具体实施意 见。(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三) 建立节能奖励机制。各级政府节 能 主 管 部 门 每年对在节能工作或节能科技研究和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企业也要建立节能 奖励 制度,对内部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每年节 约能源价值的5%至15%提取,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省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劳动保障厅和各级政府负责)

  (三十四)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 。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省发改委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重大节能项目的组织上报和具体实施工作;省经委负责工业企业的节能及工业有关重大节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业、社区及城市公交与公用设施的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道路、水路运输节能工作;哈尔滨铁路局负责铁路节能工作;省农委负责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省农垦总局负责农垦系统的节能工作;省直机关局负责省直机关的节能工作;省商务厅和省旅游局负责宾馆商厦餐饮等服务业的节能工作;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分别员贵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节能上作;省科扶、财政、统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宣传等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节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汇总全省节能工作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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